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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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外部文书(二)调查取证阶段—示范文书9
抽样取证通知书
( )城抽通字〔 〕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因调查 (案由) 一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物品予以抽样取证。《抽样取证通知书》制作指南
抽样取证通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抽取同类物品中的部分物品作为样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二、案由按照“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格式填写。三、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四、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五、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抽样物品备查,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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